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3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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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口县委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工业强县目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洞口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矿产资源的采掘、选矿、研粉企业和林竹资源加工企业以及水电资源开发企业外,凡在洞口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三条 凡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国有土地租赁、集体企业非农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建,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农产品加工项目50万元/亩、一般工业项目60万元/亩、标准厂房2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下同)标准提供项目用地。因规模限制、原料供应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须在园区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农产品加工项目45万元/亩、一般工业项目50万元/亩、标准厂房25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标准提供项目用地。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的工业项目,集约利用土地。

  第五条 对兴建为工业企业提供仓储、运输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中心,工业园区内按照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标准提供项目用地;工业园区外按照5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标准提供项目用地。

  第六条 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无特殊情况超过半年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1年不开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后,返还土地价款(不计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开工后一期工程超过1年(土木建筑工程量大的,可放宽至2年)未建成投产的,视为闲置土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 投资者按规定标准投足资金并建成厂房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如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工业企业和服务工业物流中心的生活设施和办公楼用地规模控制在7%以内,如确有需要最高不得超过12%。生活设施和办公用地规模超出7%部分要按当年商业综合用地价格补足土地价款;生活设施和办公用地规模一旦超出12%则视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在县内投资新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由政府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为该项目购买土地价款的25%;投产后3年内企业上缴“两税”(指增值税和所得税,下同)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累计达到投资者购买该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价款1一2倍的,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为土地价款的50%;投产后3年内企业上缴“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累计达到投资者购买该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价款2倍及以上的,政府安排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与土地价款等额;政府提供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的项目用地,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如果改为其他项目用地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项目业主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政府提供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新办工业企业、支持已有的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根据上年实施本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确定,县财政安排专项支出。由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该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投产后3年内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给予扶持。前3年,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该企业上缴“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后2年,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企业纳税额挂钩,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达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为企业上缴“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30%;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为40%;达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为50%;达2000万元以上的,为60%。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县内规模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单机设备更新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利用工业发展基金对设备更新投资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贴息。凡购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设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贴息1年;凡购买国内先进设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50%,贴息1年。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模以下企业在进入县规模工业企业笼子后的3年内,若税收每年增长在20%以上,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给予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为企业当年上缴“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的增量部分的50%。凡县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50强或国家驰名商标企业联营,所联营工业项目投产后的3年内,年实现产值1亿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给予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该工业项目产生“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等额。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企业当年上缴“两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增量等额。县内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给企业予以支持,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与企业生产该产品当年上缴“两税”县级所得部分的增量等额。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初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且当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当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且当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在2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用于租赁的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厂房建成租赁后5年内,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前3年,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与当年厂房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等额;后2年,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基金为厂房租赁所产生的各项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的50%。

  第十七条 鼓励重点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融资、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县政府逐个专题研究其扶持政策及措施,根据情况适当安排工业发展基金补贴其上市启动费用。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再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四章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政策

  第十八条 简化各项手续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或项目,报批所需资料齐全后,经投资者申请,相关手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好该企业或项目在县内的所有应办手续。

  第十九条 优惠工业建设项目报建规费。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质监费按0.3元/m2收取,白蚁预防费按0.3元/m2收取药物成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建设,防空地下异地建设费按4元/m2收取,工程质监费、白蚁预防费按0.5元/m2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二十条 规范行政事业收费行为。对常年性或日常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凡具有收费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初将收费种类、收费依据、收费费率报县政务服务中心,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后集中统一收取,分头拨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凡县里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或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帮助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处罚预告制度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预告当事人。预告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有困难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整改。对预告后不依法进行整改的企业,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属重大行政处罚的(罚款1万元以上),要事前报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备案。

  第二十三条 健全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县政府设立行政投诉中心,由县优化办全权负责。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可向行政投诉中心投诉;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的,可向行政投诉中心举报。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的,一经查实,除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外,直接责任人是领导干部的予以免职,是一般干部的待岗半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业企业对服务部门评价制度。由县优化办每半年组织各类工业企业业主和企业经理(厂长)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发改(物价)、招商、公安(含交警)、法院、检察、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含运管)、公路(含路政)、农业、林业、劳动、畜牧、消防、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农办、环保、政务中心、财政、电力、自来水、国税、地税等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公开评议,工业企业业主和企业经理(厂长)评议意见的分值占总测评分值的60%,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单位按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它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业纳税增长大户。工业企业年所有新增入库县级财政所得税收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8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奖励30万元,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奖励20万元;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奖励10万元;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一)如在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考核中我县获全市一、二、三等奖,所得奖金全部奖给县推进新型工业领导小组,如倒数计算列后三位,不予奖励。

  (二)参加市考核的工作部门所负责的考核指标在全市新型工业化考核中排第1名、第2名、第3名者(该指标在全市排名倒数三名内的除外),分别奖励单位10000元、8000元、6000元。

  (三)乡镇、县直机关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工业项目且为一般纳税人的,该项目投产后5年内,奖励乡镇、县直机关该工业项目上缴“两税”县级所得部分的40%。如果引进该工业项目的出力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由这2个或2个以上单位按出力大小分配此项奖励(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参与此项奖励分配)。受奖单位、受奖比例由县招商引资局确定。

  (四)全县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业工作指标任务,奖励工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业新增“两税”的1%。

  第二十七条 政府安排给企业的工业发展基金必须严格按政府的要求使用,若企业未按要求使用或2年内沉淀未动的,政府予以收回。

  在一个财务年度内,企业符合本规定中多条优惠政策的,除可同时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争创品牌奖励外,只按最高项享受一项优惠政策或奖励;个人符合本规定中多项奖励的,只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事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并取消违规企业和个人5年内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县财政局综合会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