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引进外来资金兴办工业项目中介人实施奖励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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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引进外来资金兴办工业项目

中介人实施奖励的规定

 

为了认真实施“工业强县、开放带动、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我县新型工业化步伐,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民间组织和境内外客商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引进县外资金新办规模工业(500万元以上,资源型企业除外)项目的直接中介人(自然人或法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项目间接中介人或仅为项目提供服务、本身是项目业主的单位和个人、县内创业的洞口籍人士以及向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投入均不属于本奖励范围之内。

 二、奖励审核程序

中介人在联系客商且客商有投资意向时,必须向县招商局提供投资者意向和资信情况。积极协助招、投双方直接联系。并报县招商局备案。引进资金到位并建成投产以后,直接中介人在企业纳税第一个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向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好《招商引资兴办工业项目中介奖励申请表》。在申报奖励时,必须向县招商局出具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指境外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复印件、当年所有缴纳税款凭证复印件及投资方出具的确认证明以及被奖励者身份证复印件。县招商局在接到中介人申请后,要认真审定申请人所提供各类资料的合法性与准确性,确认完毕后,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根据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第二、第三年度的奖励兑现均在当年最后一个月申报兑现。

三、奖励标准

引进县外资金新办规模工业(500万元以上)项目的直接中介人,奖励其引进项目前三年县级所得税收部份的5%,每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中介人获取奖金后,按有关税收规定自行承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中介人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凭县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将奖金拨付给县招商局,县招商局负责兑现。

五、其它事项

1、凡申报奖励的中介人,必须如实申报,若审查中发现作假行为,不予认定,并给予通报批评;在奖金发放后被检举揭发并被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追回原核发的奖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洞口县委办公室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