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来源: 阅读:309次
洞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综合整治的通告
洞政告〔2013〕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交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展县城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2月9日。
二、整治范围
洞口县城建成区。
三、整治内容
(一)以路为市、占道经营行为;
(二)非法建房和乱搭乱建行为;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违规放养犬类行为;
(五)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乱贴“牛皮癣”行为;
(六)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随意变更车道、逆向行驶、乱停乱放、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醉驾、遮挡污损牌照等交通违法行为;
(七)报废车辆违法上路行为;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客车等营运性车辆沿线拉客、随意停靠、随意上下旅客及出站待客等违规经营行为;
(九)摩托车安装晴雨伞、超载、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十)电动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乱停乱摆、违规行驶行为;
(十一)三轮摩托车违规上路、营运行为;
(十二)校车超速超载等违规违章行为;
(十三)行人随意过马路行为;
(十四)违规处置、运输渣土行为;
(十五)违规设置广告、宣传栏行为;
(十六)流浪人员流落街头问题。
四、整治要求
(一)县城居民、店铺经营者、机关单位要落实好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自觉维护县城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等;不得向城区水域倾倒废弃物。
(三)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允许停放的区域依次、有序停放。
(四)沿街门店的所有商品必须归店经营。
(五)宰杀牲畜必须进入定点屠宰场,销售禽畜必须进入集贸市场经营。
(六)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档作业,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堆放在公共场所或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做到安全、整洁,渣土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广告。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六、凡阻挠、妨碍综合整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